宣城市浙江商会章程

 

(2018年11月15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1月13日四届六次理事会修改审议)

第一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本会名称:宣城市浙江商会

英文名称:XUANCHEN-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名称缩写:XZCO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宣城市内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原籍是浙江的现在宣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

(三)竭诚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宣城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共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会内开展党的工作,会员或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该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的权利,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确保党的活动有效开展。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宣城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委员会党群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招商会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宣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48号丰谷大酒店A楼五楼。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宣城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情感和友谊。

第二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单位会员的浙江籍员工视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不单独履行入会手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单位个人会员的自然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宣城市范围内投资,经商的浙江企业,工商业者、科技工作者,自由职业者等,以个人申请的,籍贯必须是浙江的,以单位申请的,必须是浙江投资者的投资占主要成份的;

(五)原籍是浙江的在宣城工作五年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必须由本单位同意或相关机关批准;

(六)个人会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件(或临时户籍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单位会员必须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且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凡申请入会会员,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在商会中担任职务的视为自动离职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法定年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负责。

第二十五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副会长中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与会长不能产生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  本会设会1人,执行会长9人,副会长22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五届。

第三十一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1115日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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