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甲方(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乙方(员工)的能力、表现、客观情况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 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约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术、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关键一点,规章制度中关于如何调整的规定应详细具体。
    应对措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管理办法,规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并约定相关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何使劳动合同中调整员工岗位和待遇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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